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92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8號、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0.0693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378、
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
0.0693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0.069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司立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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