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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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附民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香港商得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淵 訴訟代理人 陳憲同 律師被上訴人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被上訴人 陳素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上訴求為原判決廢棄,聲明及陳述如原刑事附帶民事起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原審依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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