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香港商得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聰淵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被告 陳素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所涉之詐欺案件,業由自訴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提起自訴,並經本院於一百年一月十日以九十九年度自字第八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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