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406號
原   告  潘育旻
被   告  黃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3日0時5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時
,因酒後駕駛,致撞上原告所有並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號
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而支出修復費
用新臺幣(下同)5,550元(皆屬零件),乃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
開金額。
二、被告則以:原告沒有事先告知伊要修理,可以到伊認識的廠
商修理,是擦撞而已,沒有那麼嚴重,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等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談話紀錄表、調查筆錄、酒測單等資
料查核明確,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
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
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5,550元(皆屬零件
),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第查,系爭車輛係於103年12月15日出廠使
用,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
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耐
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五百三十六
,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
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05年12月3日,系爭車輛已使用2年,是
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
,應以1,195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
(四)至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固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所明定。惟該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同條第3項定
有明文。此為民法第213條於88年修法時所增訂,乃因回復
原狀,若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
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為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
得更周密之保障所增設,使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
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是依上說
明,關於民法上回復原狀之規定,並未有需由債務人決定以
何方式回復原狀或需先通知債務人後始得修繕之規定,故縱
原告未通知被告為回復原狀,而逕以回復原狀所需之修理費
用向原告請求,於法並無不合。又依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所示
,於系爭事故發生後,現場多輛機車包含系爭車輛在內皆翻
覆(見本院卷第9頁),且零件散落,實難認僅係擦撞。是
被告上開所辯,委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9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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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折舊後金額│
├───┼─────────┼─────────┤
│第一年│5,550×0.536=2,975│5,550-2,975=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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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2,575×0.536=1,380│2,575-1,38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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