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仲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韻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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