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426號
原   告 夏語中
被   告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士簡字第42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並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772,50
0元、發票日為民國105年8月15日、付款人為中國信託銀行
北新莊分行、支票號碼EA0000000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
),經到期提示,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不獲付款,為此,爰
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772,500元,及自系爭支票提示日10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
票理由單及匯款申請書回條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
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