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1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扶助辯護人李衍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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