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90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儀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1,000元外,
尚應補繳143,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