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育仁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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