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高永諴選任辯護人曾國龍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永諴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高永諴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其犯後深具悔意,且有信用卡及汽車貸款須要處理,另其外公突然罹患重病等語,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查被告高永諴犯罪後已具有悔意,庭訊時態度良好,且有固定住居所可供傳喚,認其已無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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