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王義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義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義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原法院以109年度補字第1471號(嗣改分為110年度訴字第157號)審理時,曾向該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上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