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黃佳慧
被 告 李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80,000元(計算方式如後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表:
一、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
號2樓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
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計
算式:每月租金4,000元×12月÷10%=480,000元】。
二、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8月12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賠償金5,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