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 灝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怡蔡家和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蔡 維宸 即蔡家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淑怡、 蔡維宸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家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蔡灝 浡,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85616│灝浡│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1571│維宸、蔡灝│月1日起│││││元│浡││││└──┴───┴─────┴──────┴──────┴───────┘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5616│灝浡│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淑怡、蔡│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571│維宸、蔡灝│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浡│││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蔡灝浡 、劉淑怡應連帶清償新臺幣385,616元整及如附表1-1、2-1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維宸於繼承蔡家和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蔡灝浡、劉淑怡於新臺幣31,571元整及如附表1-2、2-2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
一、緣債務人蔡灝浡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劉淑怡、被繼承人蔡家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443,73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灝浡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蔡灝浡尚餘本金417,187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淑怡、被繼承人蔡家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蔡家和於103年11月13日死亡,無人格繼續擔任保證人,且網路查詢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除債務人蔡維宸外,其他皆拋棄繼承,債務人劉淑怡為民法第1138條當然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繼承人蔡維宸未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蔡灝浡、劉淑怡分別為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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