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49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志為選任辯護人楊思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志為(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原審已量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羈押在案。嗣因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復裁定其羈押期間,分別自102年3月27日、同年5月27日、同年7月27日起延長2月。
二、茲經本院於102年9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犯罪情節重大,所犯案件之性質係屬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罪型態,自大陸地區私運驗餘合計淨重高達600308.51公克之愷他命進口,所為犯行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甚鉅,且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本院亦已量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被告之羈押期間,爰自102年9月27日起延長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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