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6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4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林仕興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零參佰參拾柒元,
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於每月二十五
日各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