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7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9日│98年10月20日│98年12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68│99年度毒偵字第4515│99年度毒偵字第4515│││號│、第4777號│號第47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2號│99年度訴字第547號│99年度訴字第5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1日│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2號│99年度上訴字第944│99年度上訴字第944│││││號│號││├────┼─────────┼─────────┼─────────┤││確定日期│99年5月10日│99年6月11日│99年06月11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59號(編號1-5│第7400號(編號1-5│第7400號(編號1-5│││定為有期徒刑2年6月│定為有期徒刑2年6月│定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4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0日│98年12月3日│98年12月初至同年月│││││31日止之某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15│99年度毒偵字第4515│99年度偵字第2515號│││號、第4777號│、第47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47號│99年度訴字第547號│99年度訴字第73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3月31日│99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44│99年度上訴字第944│99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5月25日│99年5月25日│99年8月6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400號(編號1-5│第7400號(編號1-5│第9822號(編號6-10│││定為有期徒刑2年6月│定為有期徒刑2年6月│定為有期徒刑11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26日│98年12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515號│99年度偵字第2515號│99年度偵字第25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35號│99年度訴字第735號│99年度訴字第73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30│99年度上訴字第1430│99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號│號││├────┼─────────┼─────────┼─────────┤││確定日期│99年8月6日│99年8月6日│99年8月6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9822號(編號6-10│第9822號(編號6-10│第9822號(編號6-10│││定為有期徒刑11年)│定為有期徒刑11年)│定為有期徒刑11年)││││││└──────┴─────────┴─────────┴─────────┘┌──────┬─────────┬─────────┬─────────┐│編號│10│││├──────┼─────────┼─────────┼─────────┤│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5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3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確定日期│99年8月6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9822號(編號6-10│││││定為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