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號上訴人與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5號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402,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