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