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號上訴人即被告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24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本院96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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