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8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賴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所示之計算。
⑵新臺幣貳拾柒萬零陸拾壹元,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所示之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建華於民國102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99%,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62%機動計息,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復於民國10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6月06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1.99%,第4期開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62%機動計息,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3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分別繳納本息至民國106年09月07日及民國106年08月06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78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建華│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618674││9月07日起││六九│││元│││││├──┼───┼─────┼──────┼──────┼───────┤│002│新臺幣│賴建華│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70061││8月06日起││六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建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8674││0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建華│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061││9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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