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順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順生明知南投縣○○鎮○○路○○○○號為告訴人 陳吉文 之住宅,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3日15時10分許許,走入上開屋內,而侵入告訴人之住處,經告訴人要求其離去而不從,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2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於
108年9月1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無故侵入住宅罪之告訴一節,有本院108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1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憑(院卷193頁、195頁)。是告訴人對被告之本件無故侵入住宅告訴,業經告訴人撤回,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修齊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