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65號聲請人修支和相對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1月25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2E43),關於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申請勞工退休金舊制程序完成後,相對人再將勞工退休金舊制新臺幣11萬9000元轉交予聲請人之調解結果,於新臺幣3306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全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90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尚負欠之餘額3306元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由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結果,於107年1月2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於聲請人申請勞工退休金舊制程序完成後,相對人再將勞工退休金舊制新臺幣11萬9000元轉交予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2E43號)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對聲請人即負依上開調解成立結果給付之義務。惟相對人於申請勞工退休金舊制程序完成後,僅支付聲請人11萬5694元,此有聲請人土地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可按,雖相對人表示聲請人前曾請事假5日,影響平均工資計算,經核算後聲請人僅得請求11萬5694元云云(見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惟聲請人申請勞工退休金之舊制程序業已完成,相對人即有調解成立給付之義務,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上開調解紀錄備註欄第3點亦載明:「本案調解成立者,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即具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之效力。請勞資雙方確認會議紀錄所有內容無異議後簽名,經勞資雙方各別簽名後不得再行修改。」則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自行計算扣除,而未給付餘額3306元,於法顯有未合。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全部給付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