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9歲民
NESIA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17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80年7月20日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