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49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丙○○
號1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體陳明債務人係於何時向債權人公司借款?債務人於何時起未為清償。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