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9號債權人 張慈津 債務人 吳澄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澄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利息起算日為何。(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與自民國101年11月25日,二擇一;若係請求自民國101年11月25日起算,應提出已於該日期之前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債務人吳澄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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