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陳喬欽
陳喬江 陳喬泉 林 陳麗嬌 任陳靜胡 陳秀菊 黃 陳秀枝 陳秀春 陳正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明現 、 林淑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32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752.1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0分之9=2,775,3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
二、被告鄭明現、林淑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