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石龍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景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石龍振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108年12月30日4,600,000元AD0000000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