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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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德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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