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穎龍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穎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於民國99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重0.3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為0.11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