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林秋木 附民被告 黃再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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