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10號聲請人 張孝威 即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吳雪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6年11月25日以台文字第八六一三五四九三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0冊第79頁第2079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100年5月2日100年度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教育局以100年5月27日臺社㈣字第1000088382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梅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