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160號
原   告  陳文龍
       徐桂英
       陳智菡
       劉思誠
       張藹如
       劉哲源 Eric.
       劉哲維 Olive.
       李泙儀
       黃郁潔
       袁慧玲
       吳冠興
       呂昭樺
       邱敬昌
       華寶蓓
       馬翠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黃雪鳳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展 律師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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