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齡 即 陳輝雄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于塵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天塵 即陳輝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天塵即陳輝雄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陳輝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麗齡即陳輝雄之繼承人、陳于塵即陳輝雄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