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0號聲請人 阮蓮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郭震滄┌─────────────────────────────────────────────────────┐│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瑞蘭國際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阮蓮香│19,667元│AB0000000│105年5月31日│││張暖彗│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