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七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