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原告甲○○○被告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是以,執行法院始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
二、經查,原告係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0724號分配表所載債權有不同意意見,既經起訴狀載明,依首揭規定,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潘惠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