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常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44號原告今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