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之正確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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