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被告有福攝影器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79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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