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4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丁○○○丙○○戊○○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三、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四、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者,請書立切結書以代之。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