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9號

原告A女

法定代理人A父

被告 褚祈皓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褚祈皓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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