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 蔡永平 被告 蔡林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535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4日、108年4月1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依法於108年4月24日、000年0月00日生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1頁、第49-55頁),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