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聲請人即原告 路春祥
路春紘 路秋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庭綺 律師相對人即追加原告 路傑 上列聲請人路春祥等與被告 路宇軒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所為之一百零八年度重訴字第九號裁定撤銷。
理由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外人 路傑業 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死亡,有路傑之配偶 吳素青 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頁)。茲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裁定「相對人(即路傑)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追加為原告」,於法顯有未合,自應將本院於108年3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