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林冠諭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國光客運汽車客運(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71,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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