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被告愛新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010元,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