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告朗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660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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