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黎肇金 被告 曾文爕 上列被告曾文爕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4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黎肇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