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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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被告 黃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8,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