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高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泳盈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