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19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8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63-GE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8年2月5日下午3時25分許,在臺中市○○路、力行路口,因無照駕駛之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員警當場舉發,並經本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不會開車,舉發通知單上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亦非伊所有,舉發通知單上之簽名非伊之筆跡,其身分應遭他人冒用,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則該條之處罰對象,應係指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言。復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執勤員警,於98年2月5日下午3時25分許,在臺中市○○路與力行路口攔停駕駛NL-5271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經該駕駛人向員警自稱係「甲○○」,而執勤員警即當場以無照駕駛之違規製單舉發,並由自稱「甲○○」之人於舉發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簽名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然本件受處分人堅稱:伊不會開車,舉發當時伊並無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等語。為此,本院傳喚證人即員警 賴彥余 於本院到庭作證,並經本院命證人賴彥余當庭辨識受處分人是否即為其在前揭時間舉發之違規駕駛人,經證人賴彥余證稱:「(問:當日駕駛NL-5271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是否為在場之異議人甲○○?)不是」,並稱:「(問:當日舉發過程有無錄影存證?)有,就如同我呈給法院的光碟所示,當日是我們發現該車已經註銷牌照,所以從我們發現時就開始攝影並當場將駕駛人攔下來」、「(問:【提示光碟擷取照片一張並告以要旨】此張照片是否為你在98年2月5日下午3時25分攔查之NL-5271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是的」等語明確。而本院當庭辨識證人賴彥余提出之錄影存證光碟擷取照片所示之駕駛人,確與本件受處分人相貌明顯不同,此亦有本院當庭命法警拍攝受處分人之正、側面照片各一張在卷足憑,是以本件受處分人應非員警於98年2月5日下午3時25分無照駕駛之駕駛人,應可認定。是以,受處分人辯稱其並非本件違規之駕駛人,尚非無據。
五、是以,本件受處分人並非於前揭時、地,駕駛NL-5271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受處分人有於裁決書所示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事實,則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罰受處分人罰鍰1萬2000元尚有未洽。
從而,受處分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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